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玉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宏霞,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长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耿玉奇与被告白长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耿玉奇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玉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玉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玉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冯艳妮 书记员刘晓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