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静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现住杨陵区保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杨凌示范区有关机构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陵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静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静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贺静博饮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陕UJJ032小型轿车沿渭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渭惠路分院立交南口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贺静博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接受静脉血样采集,经鉴定,贺静博血醇浓度为18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静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情节及建议:被告人贺静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贺静博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贺静博饮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陕UJJ032号小型轿车沿渭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渭惠路分院立交南口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委托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贺静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4mg/100ml。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贺静博的供述,证人侯某某、闫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贺静博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贺静博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静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贺静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杨陵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贺静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在杨陵区XX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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