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自编)。
法定代表人:涂凤军,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斌,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碧君,项目经理。
被告:官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官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元,由原告韶关市璟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