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马亚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扶沟县。
被 告
闫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绿化西街。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元,无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原告马亚杰诉被告闫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案举证转款金额5000元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有关原被告之间关系、经济状况、借贷发生的原因等陈述构成的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对原告主张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支持。从抗辩或反驳角度,因被告缺席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闫冬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闫冬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