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萌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录英因与被上诉人王法杰、王萌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安置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事关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查清;其次,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或者继续履行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就本案而言,作为原审原告的上诉人张录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等,而作为原审被告的被上诉人王法杰、王萌萌主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人民法院如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但因无法继续履行而应当解除的,则应向张录英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并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在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作出裁判,以避免出现新的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录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