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杰、绥中金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孙秀云、庄博然、庄丽欣、闫生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秀云、庄博然、庄丽欣、闫生方于2021年3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金90293.39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1254元。 4、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崔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