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海凌,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韦宏森,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海凌与韦宏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水泥款52809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凌撤回对被执行人韦宏森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 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轩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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