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海凌,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韦宏森,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海凌与韦宏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水泥款52809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凌撤回对被执行人韦宏森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 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轩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