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凯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湖州市南浔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南浔瑞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南浔建材市场D区板材行业13幢015号。
法定代表人:韩东梅。
审理经过 原告谢凯歌与被告湖州南浔瑞科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谢凯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谢凯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邱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