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周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张喜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保军申请执行周松林、张喜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豫1082民初4769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收到条。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有可履行行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对此已向申请人告知,并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082执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行为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新升 审判员 :张建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