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牛某,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1。
被告:科尔沁右翼中旗顺祥出租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顺祥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杨某已在被告宁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本案属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退还给原告杨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