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蔡穗榕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穗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蔡穗榕名下在中钢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账户,客户号0200XXX、0220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