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田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田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4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一、被告田娟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梅本金78300元及利息2800元;如被告违反该约定,应按本金78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20年12月16日起继续计算利息至款还清之日。二、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田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梅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梅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李梅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329民初4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