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住所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 负责人:王志奇。 被执行人:邵阳金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湘桂黔建材城二期13栋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强。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泽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宁再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邵阳金莎商贸有限公司、王鹏飞、刘泽江、刘文义、宁再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邵阳金莎商贸有限公司、王鹏飞、刘泽江、刘文义、宁再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金莎商贸有限公司、王鹏飞、刘泽江、刘文义、宁再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阳金莎商贸有限公司、王鹏飞、刘泽江、刘文义、宁再民的银行存款3999175.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