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陈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俊诉被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5日,被告陈松因临时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0天,中途原告经常联系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一直未还,2021年1月24日,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微信红包转账1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6000元,自2019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6日截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3000元,共计:3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潘俊将借款本金调整为29000元,并撤回律师费3000元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松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俊与被告陈松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原告潘俊通过朋友介绍入职被告陈松开办的芜湖瑞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8月15日,被告陈松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潘俊借款,原告潘俊当天即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陈松转账30000元(其中10000元系转给芜湖瑞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当时双方出于信任未出具借条,后原告潘俊陆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陈松催要欠款,但被告陈松一直未能偿还;2021年1月24日,在原告潘俊多次催要下,被告陈松向原告潘俊微信红包转账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另查明:2021年2月7日,原告潘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松得知后,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潘俊出具欠条一份,希望原告潘俊撤回起诉,欠条载明:今借到潘俊人民币叁万圆整,归还日期2021年3月15日前。至期,被告陈松仍未还款。

庭审过程中,原告潘俊将借款本金调整为29000元,并撤回律师费3000元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松差欠原告潘俊借款有被告陈松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约定的借期已满,原告潘俊据此主张清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6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潘俊借款人民币29000元。

二、驳回原告潘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由被告陈松负担288.50元,原告潘俊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根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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