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刘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苑峰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高苑峰于2021年6月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苑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