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负责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群,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徐涛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张小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李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陈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傅巧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内乡县辽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涛飞。 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徐涛飞、张小亚、王波、李晓、陈建、傅巧眉、内乡县辽源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建、傅巧眉、徐涛飞、张小亚详细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开庭手续,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1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中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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