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惠水县四路一区项目建设指挥部。 申请人:王某云。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龙某秀。

审理经过

申请人惠水县四路一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王某云、王某、龙某秀因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清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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