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告:王美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告王美淑之女。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定被告返还原告的14根杉圆木,共现值19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志刚诉称,1996年11月,原告托人从江永买回14根银杉圆木准备给老人做棺木,由于老人已自己置办了棺木,原告便将14根银杉圆木放置在石油公司2号车库。二十多年来,该银杉圆木一直都放在石油公司2号车库。2021年清明节,原告从外地回冷水滩,发现石油公司2号车库已变成汽车维修场地,原告的14根银杉圆木也不知去向。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将原告的14根银杉圆木拖走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不返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美淑辩称,我拖走的并不是原告说的14根用于做棺木的14根杉圆木,是1992年我老公在双牌购买的杉木筒子,是十五筒,用于做家具材料,两人购买木材的材质、数量、用途完全不同,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由原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原告肆意谩骂被告,造成对被告的人格伤害,原告应向被告赔礼道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志刚与被告王美淑及王美淑的丈夫赵明星(已故)均为中石化永州石油分公司职工。1992年赵明星与黄成明各自从双排购买木材15根,赵明星叫司机刘立奇分三次从双排运回冷水滩,并于1993年5月放置于购销公司6号车库(从右到左第六间)内。1996年9月赵明星去世,其购买的木材15根一直放置在6号车库内。1996年11月,原告刘志刚委托潘晓卿从江永购买14根银杉圆木,刘志刚叫司机唐新华从江永运回冷水滩,卸放在办公楼2号车库(从左到右第二间)内,该木材14根一直放置在2号车库内。2020年12月,中石化永州石油分公司将老办公楼下面7间车库租赁给李丽军做车辆保养场地,李丽军叫人将从左到右第二间车库内的木材搬放在楼梯间的过道里。2021年3月份,中石化永州石油分公司领导找到被告王美淑,要她将楼梯间过道里的木材拉走以免影响公司的卫生检查评比。2021年3月18日,王美淑叫司机何寿文将楼梯间过道里木材15根运到河西加油站宿舍院内存放,王美淑支付司机何寿文100元运费。2021年清明节,原告从外地回冷水滩,发现石油公司2号车库已变成汽车维修场地,原告的14根银杉圆木也不知去向。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将原告的14根银杉圆木拖走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中石化永州石油分公司老办公楼下面有7间车库,原告所称的2号车库与被告所称的6号车库实际为同一车库,一个是从左往右数,一个是从右往左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刘志刚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购买了14根银杉圆木并放置在涉案车库内,但不能证实被告王美淑拉走的木材15根就是原告刘志刚存放在涉案车库内的14根银杉圆木,原告刘志刚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因此,本院对原告刘志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志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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