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港一条街。 诉讼代表人: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蓝日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宁,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潇,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义,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伟,男,该学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宁,男,该学院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2899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多预交的2287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盛韵同 审判员  赵 虹 审判员  马会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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