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威,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邢国庆与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邢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30日的五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合计人民币6240.1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最低生活费32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人是单位正式职工,1984年12月21日参加工作,被告通过非法手段变为私企,因企业经营不善,市政府应急接管,企业没能及时给职工缴纳社保,影响职工退休,现本人已垫付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30日的五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共计6240.10元,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原告邢国庆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辽0302民初1721号,原告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工资65340元、取暖费4675元、菜金250元、相关保险损失费20000元。就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邢国庆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取暖费、菜金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补发相关保险损失一节,相关保险费用属社会保险范畴,依法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为前提,并由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相关费用,邢国庆提出的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不应受理,依法应予驳回。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已经放弃生活费的相关主张。综上所述,原告本次所涉及的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养老保险金,该诉讼请求包含在原告(2018)辽0302民初1721号民事案件的保险损失费2万元中,原告就该主张已经提起过诉讼,且已经生效判决,故原告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故对原告本次诉讼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邢国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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