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与被执行人罗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承军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为川A7××××的五菱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承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XXXXXXXXXXXXXXXXXX),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承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的五菱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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