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云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云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00元。
划拨被执行人张云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