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路某。
审理经过
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被告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腾空并向原告交还商铺;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房屋租赁费55007元,之后房屋租赁费按每平方米每月36元、物业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算至交还原告商铺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原、被告与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协议,被告租赁原告世博伟业家居建材广场D3-1F-21.22.28.29号商铺,面积共155.48平方米,用来经营管业类商品,租期1年,自2016年5月28日到2017年5月27日,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36元。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租赁被告商铺,目前对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房屋租赁费、物业费在支付部分后仍拖欠55007元,对于2019年5月27日后的上述费用至今亦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路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限被告路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其租赁的世博伟业家居建材广场D3-1F-21.22.28.29号商铺,并向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交还。
二、被告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房屋租赁费等55007元,以后的房屋租赁费按每平方米每月36元、物业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算至商铺交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