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某,住积石山县刘集乡。
被告:孙某某,住积石山县吹麻滩镇。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崔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孙某某给付崔某某劳动工资10700元;2.诉讼费由孙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8月13日,崔某某在孙某某承包的兰州新区廖家槽一社和二社的道路铺砖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孙某某给付崔某某一部分劳动工资,剩余10700元没有给付,孙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给崔某某写了欠条一份,此后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某2021年3月26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崔某某劳动报酬5000元,剩余5700元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给付崔某某。
二、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先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尚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