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南聚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F3B007,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动漫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刘栋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联合博科商业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9254423Q,住所地,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写字楼产品19、20、21全层iv>
法定代表人:祁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聚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合博科商业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聚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被告联合博科商业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聚利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15万元、租金60万元,共计75万元;被告联合博科商业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聚利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装修费205206.02元、装修管理费2240.2元、物业服务费69895元,共计277341.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1051992.2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思文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蒲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