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杨堂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411403199211128418。

被告:惹几妞儿,女,****年**月**日出生,彝族,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毛坪镇上游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5号楼,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崔永强与被告惹几妞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崔楚卿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7年5月26日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崔楚卿,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惹几妞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前婚后均未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居住,被告现居住在西安市碑林区已长达一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不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居住,所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所以,原告申请将此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新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的常住人口证明,在证明中载明,被告于2020年4月开始在该社区居住至今;同时,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的租房合同,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被告近一年来未在本辖区居住,该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惹几妞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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