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琚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563130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563130元。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购买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甘肃宏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631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36元,暂由申请人金昌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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