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成,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化纤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刚,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尚玉,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周建波,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汉族,技校文化,系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碳化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关林涛,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邵立丰,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汉族,技校文化,系吉林化纤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周建波、关林涛、徐志成、邵立丰、李天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吉02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周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关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三、被告徐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邵立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李天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责令被告周建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800元;被告关林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被告徐志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邵立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900元;李天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分别发还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000元、吉林精工碳纤维有限公司人民币34500元。七、随案移送本院犯罪工具液压钳一个、铁钳一个,予以没收。八、扣押在案未移送的作案时使用的轿车(×××)一辆、燃油无牌三轮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徐志成、李天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志成、李天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志成、李天刚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成、李天刚撤回上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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