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财政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滦平县弘凯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弘凯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执6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高照阳 审判员 孙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