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竹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53028492C。

法定代表人:覃复森,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357512。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1609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430116460000000066)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160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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