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桂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禹舜,男,湖南省炎陵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何禹舜罚金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禹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措施:
1、被执行人何禹舜尚在服刑(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
2、向其户籍地及现住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无家属代为签收已退回。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禹舜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对其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4、向被执行人何禹舜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何禹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