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
法定代表人:魏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移峰,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史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王维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系史小霞丈夫。
被执行人:赵军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义,系被执行人冯霞之夫。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小霞、王维义、赵军义、冯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小霞、王维义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军义、冯霞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维义承担案件受理费1789元,执行费2358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维义银行存款139.82元、赵军义银行存款35661.74元、冯霞银行存款36559.72元,上述款项共计72361.28元,由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领取。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与四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四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