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东区(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9H6F4R。 法定代表人:李全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冯绍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绍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绍泽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绍泽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2000元(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和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