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志朝,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 被告:唐幼朋。
审理经过
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幼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蓝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珂珂 书 记 员 卢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