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祁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成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0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成珂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0元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珂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经调查,本院依照(2019)皖1024刑初143号查封(冻结)命令于2020年8月10日轮后查封了王成珂名下路虎牌(车牌号为皖J×××××)的车辆,经查此车已于2019年3月22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两次查封。同时此车已于2017年6月12日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并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在(2021)皖1002执311号执行案件处置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王成珂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于2021年1月21在被执行人王成珂所羁押的监区会见了其本人,要求其履行罚金义务,但其也未能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履行,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成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