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泽罗,男,****年**月**日出生,住武宣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覃泽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2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覃泽罗未按已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覃泽罗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覃泽罗已于2020年5月11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缴纳罚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法,其义务承担主体只能是刑事判决书确定要处以罚金的被告人本人,无他人代为履行的可能。本案中,覃泽罗已死亡,缴纳罚金的义务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323执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