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泽罗,男,****年**月**日出生,住武宣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覃泽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2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覃泽罗未按已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覃泽罗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覃泽罗已于2020年5月11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缴纳罚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法,其义务承担主体只能是刑事判决书确定要处以罚金的被告人本人,无他人代为履行的可能。本案中,覃泽罗已死亡,缴纳罚金的义务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323执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