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间市人,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袁立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王玉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淑英与被申请人袁立坤、王玉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淑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立坤、王玉恒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0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车辆)。申请人王淑英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袁立坤、王玉恒名下的银行存款227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1655元,由申请人王淑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凤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