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古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被告:武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古会与被告武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古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古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