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冬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冬梅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信息;已冻结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冬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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