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某,住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段某 诉讼代理人:牟某,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某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保某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保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 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