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李桂荣之子。 被告:庞智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庞智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桂荣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桂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桂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华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