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1864496J(1-2)。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皖1226执7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鼎瑞雅居20号楼2-230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162号),现因被执行人彭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彭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鼎瑞雅居20号楼2-230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16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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