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国、王文广,均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洪成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南京南街1216号(47门)298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彬。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保明、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小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天洋 书 记 员 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