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29号。

负责人:魏乐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郁郸、邢尔跃,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旭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张旭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旭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还款。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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