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黑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世纪星园****。
法定代表人:刘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经理。
被告: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南侧国际健康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马群英,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黑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黑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河北黑土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签署合同并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500元;2、因本案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就《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消防箱门防火涂料粉刷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要求原告进行施工,同时将协议书上报给被告相关部门。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消防箱门防火涂料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于2018年7月20日,我司于2018年7月20日完成施工并交付原告使用。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包料,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500元。竣工后被告方迟迟不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未合同签订情况下,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本工程于2018年7月20日工程竣工后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诉讼,请法院裁判。
被告辩称
合巢生殖医学院中心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就消防门工程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仅向原告发包了下悬窗的安装工程。就告诉称的消防门工程,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故未签订相应的合同。原告主张以微信形式发来消防门的合同,答辩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未曾表示同意签约或同意其施工,故双方并未留下书面合同或其他文件。二、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的工程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不仅未能举证双方就消防门工程存在合同事实,亦未能举证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作为主张合同已履行的一方,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答辩人未授权“张主任”与原告签约,与之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代表答辩人的意见。原告提交其相关人员与“张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意图证明其诉讼主张。但是,从交流主体上看,微信名“张主任”的具体身份不明;从权利来源上看,答辩人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与原告协商签约,所谓的结算工程款更是无从谈起,从聊天内容上看,原告仅是向所谓的“张主任”发送相应的合同及其单方面认定的欠付款金额,“张主任”对前述内容均未明确表示认可。综合以上几个方面,该微聊天记录显然不足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5日被告将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一、二层十八个消防箱门、门框涂料粉、拉手安装等工程交给原告完成。因涉及到被告整体工程消防验收,时间紧迫,原告给被告提交报价,被告进行确认后,即进行了施工、制作完毕。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消防箱门防火涂料粉刷议书》样本后,被告一直未签章确认,也未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对除此以外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国际健康城、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整体项目并非原告河北黑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被告将合巢生殖医学中心一、二层十八个消防箱门、门框涂料粉、拉手安装工程交给原告完成,符合承揽合同性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先完成工作再订立书面合同,符合本行业交易习惯,故被告认为与原告就消防等工程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的工程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未授权任何人员与原告结算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报价支付原告报酬。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黑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酬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合巢生殖医学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