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育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张德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龙金花,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田育强申请执行张德贵、龙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等进行冻结,但无可供执行金额,已划拨被执行人龙金花财付通支付账户内375.80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德贵财付通支付账户内803.57元,合计执行到位1179.3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的惩戒措施。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