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喜,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成龙,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
被告:靖宇县三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赵体民,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钢骏,靖宇县三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计。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靖宇县三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明喜、委托代理人徐成龙、被告靖宇县三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三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赵体民、委托代理人赵钢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向阳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合合作社按照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立即支付向阳村村委会2018年至2020年共三年的资金使用费120000元及滞纳金342400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三合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向阳村村委会与三合合作社签订投资合同用于金谷鸭养殖。合同约定三合合作社以其法定代表人赵体民的房产作为抵押,从2016年至2020年(共五年)每年向向阳村村委会支付资金使用费40000元,共200000元。截止到2021年6月24日,三合合作社仅支付了2016年和2017年的资金使用费80000元,剩余120000资金使用费至今未付,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三合合作社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免除三合合作社法律责任,向阳村村委会与三合合作社于2016年达成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每年11月30日缴纳资金使用费。2018年受禽流感疫情影响以及联合社的主要加盟合作社法人代表突然因病去世,造成联合社的发展停顿。2019年3月,三合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遭受重大车祸,卧床一年至今尚未康复。2020年至今疫情爆发导致联合社及所有加盟合作社的所有业务全部停滞。综上,因以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免除三合合作社的责任。同时向阳村村委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向阳村村委会与三合合作社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向阳村村委会向三合合作社投资300000元用于发展金谷鸭养殖,三合合作社用其法定代表人赵体民的房产和林权作为抵押。投资合作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资金使用费每年40000元,分别于每一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向向阳村村委会一次性缴纳。向阳村村委会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任何风险。三合合作社如不能按时给付资金使用费和返还本金,超出协议约定应缴纳期限,三合合作社须按每日5‰向向阳村村委会缴纳滞纳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向阳村村委会有权处分三合合作社抵押物。
协议签订后,向阳村村委会向三合合作社支付300000元,三合合作社按约定支付向阳村村委会支付2016年、2017年两年共计80000元资金使用费,2019年、2020年、2021年资金使用费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向阳村村委会提供的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阳村村委会与三合合作社签订的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三合合作社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属违约。向阳村村委会要求三合合作社支付三年的资金使用费1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合合作社主张其无法履行合同并非其主观意思导致,且现在经营困难,应免除其责任。但双方协议约定向阳村村委会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故三合合作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向阳村村委会主张的滞纳金即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阳村村委会要求按日5‰支付违约金过高,且其并未出示证据佐证其存在损失。本院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作为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较为公平合理。因向阳村村委会要求的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故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欠付之日起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22日)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靖宇县三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费120000元,并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
2.驳回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8元,由靖宇县三道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044元,由靖宇县三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1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