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远县青溪镇东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500976447XH。
法定代表人:杨权,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靖宗,镇远县司法局青溪司法所干部。
被告:吴再刚,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农民,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吴再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以其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原告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