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露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二团九连职工,住该连。

委托代理人李**(系刘露萍的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二团九连职工,住该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卫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将军北路第二师机关1号楼120室。

负责人陈焕新,该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露萍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师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兵0201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刘露萍的诉讼请求。刘露萍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兵02行终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露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刘露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及判决驳回刘露萍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1.撤销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201行初5号和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2行终1号行政判决;2.责令二师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3.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二师卫健委是否履行了对案涉医疗事故鉴定审核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二师卫健委作为案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的职责。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二师卫健委提交的《二师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签批单》《刘露萍与二十二团医院医疗纠纷鉴定专家库》《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意见副本》四份、《第二师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意见》等证据及刘露萍的代理人的一审庭审陈述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已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合规适当地履行了对二师医鉴字[2018]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审核职责。再审申请人刘露萍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对该鉴定的审核职责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确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案涉医疗事故鉴定的审核职责,本院亦予确认。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露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露萍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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