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海河东路*号海河帝景A区。 被执行人西昌市顺华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长安南路南山尚景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1GW9D。 法定代表人李顺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谢云与西昌市顺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已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西昌市贝贝幼儿园的租金收入进行了扣留,正在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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